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违法处理
7、救济

7.1 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2 救济投诉,信访

可以到上级交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