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事故处理
1、事故报案

1.1 发生哪些事故,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1.2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如何处置?

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除以下七种情形需要等候交警处理外,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财产损失金额巨大,经济损失可能在30万元以上的。

1.3 载运危化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置?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4 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不能动或有人伤亡怎么办?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并且迅速报警。

1.5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报案时应当重点讲清哪些问题?

(1)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2)人员伤亡情况;

(3)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4)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1.6 机动车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单方交通事故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7 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事故发生地名称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获取地点信息,如询问过路人、选取周围指路标志或公里桩,使用手机导航功能定位,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可拨打“122”咨询,然后记录事故地点。

1.8 什么叫做交通事故受理书?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08)中没有“交通事故受理书”,只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记录相关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法律文书。

1.9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是先报交警还是先报保险公司了?

发生车辆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此时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10 高速路上轻微交通事故车不能动或有人受伤怎么办?

遇到上述情况,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并且迅速报警。

1.11 车辆发生事故后第一人没报案,负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12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13 车出现磕碰,是先报交警还是先报保险公司了?

发生车辆磕碰类的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此时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14 处理交通事故有几种途径?

一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当事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仅有财产损失(或仅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三是,由当事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按照山西省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自行协商处理。

1.15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多少?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122;高速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12122。

1.16 隧道内发生事故,车辆难以移动的如何办理?

在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尽快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就近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拨打电话报警等候处理。

如有发生起火燃烧危险的,现场人员要转移到隧道口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示过往车辆停放于隧道口以外。

1.17 什么是交通事故?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导致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1.18 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1.19 桥梁发生事故,车辆难以移动的如何办理?

在桥梁发生事故,在转移车上人员和等候交警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谨防发生坠桥意外。

1.20 道路外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所谓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路道口、路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这些事故原则上应该作为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单位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

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因此,道路外交通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1.21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向公安机关出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的义务;

(3)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事实的义务;

(4)向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的义务;

(5)签收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的义务;

(6)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7)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

1.22 交通事故接报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接报案时,接报案人首先要告知报案人应当如实陈述所报案件情况,然后问清、记全以下重点内容:

(1)报案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及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报案人是否是事故当事人;

(3)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5)事故车辆的车型、颜色和车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如有,记录危险物品种类;

(6)现场是否变动(是逃逸事故还应问明逃逸车辆行驶方向及车辆特征等情况);

(7)人员伤亡的情况及送往的具体医疗救助机构。 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接报案时最好提示当事人两点:一是,如果车辆可以自行移动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等候交通警察的到来;二是,如果车辆无法自行移动,告知当事人打开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然后到路边等候交通警察的到来。

1.23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检查有无人员伤亡,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其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24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哪一级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处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区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25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身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1.26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怎么办?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出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7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无法自行移动或有人受伤怎么办?

遇到上述情况,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并且迅速报警。

1.28 机动车辆发生未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先报交警部门还是先报保险公司?

发生未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此类事故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之后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1.29 道路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1.30 在正在改造,尚未竣工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定性处理?

交警部门可以按照“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正在改造,尚未竣工的道路”虽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故该处发生的事故可以定性为“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1.31 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事故发生地名称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获取地点信息,如询问过路人、使用电子地图、选取周围指路标志或公里桩号,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可拨打“122”咨询,然后记录事故地点。

1.32 高速公路修建的省道至高速收费站之间的引道(该引道是车辆出入高速的道路,该路段不属于地方公路部门管理)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高速公安交管部门管辖还是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高速收费站外引道”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属于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其建设、施工、养护都属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管辖。高速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负有管辖权利,但由于当前高速公路建设形式多样,存在“高速收费站外引道”经过村庄等情况,造成了部分路段“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引道”划归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管辖的事实,此种情况视当地部门间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1.33 遇到“碰瓷”的应该怎么办?

遭遇“碰瓷”,请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及时报警。当人与车发生事故后,发现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对于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会依照交通事故一般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往往“碰瓷”者看到驾车人已经报警时,大部分作案人在心虚胆怯之下,往往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遇上“碰瓷”专业户,此办法更管用,因为交管部门都留有他们的案底。  

二是要文明、守法驾驶。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一旦遇上有人找茬“碰瓷”,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办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夜间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在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三是将伤者带至医院检查。一定要坚决表明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否则赔款免谈的态度;同时尽快通知你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熟记保险有关条款,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遇到“碰瓷”时要坚持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立即报警,通过交警解决纠纷,绝不“私了”;第二个原则是赔付伤者的医疗检查费用要交到医院,绝不直接交给伤者;第三个原则是冷静对待,不扩大纠纷,尽力寻找能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