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驾驶证业务
21、依职权注销

21.1 驾驶证业务依职权注销注销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21.2 驾驶证业务依职权注销注销条件?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