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机动车业务
37、转入业务

37.1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在外省市、自治区登记并办理了转出;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3)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4)交验机动车。

37.2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限制条件?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5)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6)不符合本市环保规定;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7.3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档案;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7.4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办理程序?

查验车辆—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37.5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选号?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37.6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面,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37.7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重点提醒?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7.8 机动车业务转入业务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