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事故处理
13、检验鉴定

13.1 检验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13.2 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3.3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3.4 哪些情形当事人未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交警部门也会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