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机动车业务
15、共同所有人变更

15.1 机动车业务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2)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3)机动车所有权为共同所有。

15.2 机动车业务共同所有人变更限制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15.3 机动车业务共同所有人变更提交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15.4 机动车业务共同所有人变更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15.5 机动车业务共同所有人变更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行驶证、登记证书。

15.6 机动车业务共同所有人变更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