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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罚

5.1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可能单独涉及两种处罚:一是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二是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5.2 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撤离现场或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5.3 对于发生小交通事故未及时处理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5.4 双方事故,如果存在违章,是不是先开单子?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先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再依法处理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5 123号令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驾驶证降级的依据?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降级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降级的依据。

5.6 涉及驾驶证吊销的情形有哪些?

有10种情形可能会吊销当事人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7 涉及驾驶证暂扣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8 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5.9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10 交通肇事罪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且违反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上存在过失。这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5.11 路外交通事故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5.12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倒车时,撞到行人,行人无大碍,随即报警,指挥中心登记了车牌与驾驶人。交警来到现场时,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请问对该机动车辆审验有无影响?该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是否会被记分?

发生此类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一般不予处罚。事故当事人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对车辆的审验没有影响,驾驶证不记分。

5.13 对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5.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在实际办理此类罪驾肇事案件中,对于伤者是肇事司机本人的案件有两种不同定性观点:一是认为没有伤及他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二是认为此类案件符合上述最高法解释,如果符合重伤结果,就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请问这类案件该如何定性?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认定,应当存在侵权关系,伤者是肇事司机本人的情形,加害方和受害方为同一主体,并不存在侵权关系,故认为“伤者是肇事司机本人的案件”不属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所规定的范畴。 此类案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5.15 我们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车主在事故发生时指使驾驶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请问,能否追究车主的刑事责任?

应当追究车主的刑事责任。 车主在事故发生时指使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之规定,对车主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16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

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17 对于发生财损交通事故未及时撤除现场的如何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5.18 车在路边停着,对方行驶的车辆因司机睡着了把车撞了,交警应该如何处理?

交警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并根据调查得到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后对各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调解的,交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警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之规定。确因一方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方无过错的,则疲劳驾驶一方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应根据疲劳驾驶处罚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5.19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院判决后,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20 处理事故时,做了车速鉴定,结果为87-95km/h,限速60km/h,如果取87km/h,那么扣6分,罚款200.如果取87km/h和95km/h的中间值91km/h,则扣12分,罚款1000.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按哪个处罚?依据在哪?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车辆进行车速检验鉴定,以车速鉴定为依据进行处罚的,确实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就你所描述的情形,建议就低从轻的原则比较妥当。

5.21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在医院抢救半年以上后死亡在医院,对肇事驾驶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能排除医疗事故,确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则应当按照死亡交通事故依法处理、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5.22 车辆牌照借给别人发生事故负什么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你将车牌照借给别人发生事故,你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3 请问如果机动车有事故未处理的话,对驾驶人和机动车有什么影响吗?

如果您的机动车有事故未处理,您的行车证和驾驶证将处于锁定状态,无法进行年检、审验和过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