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事故处理
3、事故认定

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

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3.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事故认定时限的计算较为复杂,根据检验鉴定的差异和案情的不同计算认定时限。

(1)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限重新计算。

(4)伤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事故认定时限需要个案分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

3.3 逃逸案件尚未侦破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否要求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3.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止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3.6 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伤人事故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快速处理。

当事人申请快速处理的,应当共同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共同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不予批准快速处理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终止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处理。

3.7 伤人事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快速处理?

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