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机动车业务
27、受托核发检验标志

27.1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申请条件?

(1)机动车不是本市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委托本市进行检验的;

(3)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4)机动车安检合格;

(5)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

(6)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7.2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限制条件?

(1)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2)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校车、大型载客汽车的;

(3)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4)机动车被盗抢的;

(5)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7.3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提交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7.4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收费标准?

不收费。

27.5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27.6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7.7 机动车业务受托核发检验标志重点提醒?

机动车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