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机动车业务
33、校车标牌核发

33.1 机动车业务校车标牌核发申请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3)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33.2 机动车业务校车标牌核发提交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33.3 机动车业务校车标牌核发限制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3.4 机动车业务校车标牌核发办理程序?

受理、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向教委回复意见。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校车标牌。

33.5 机动车业务校车标牌核发收费标准?

不收费。

33.6 机动车业务校车标牌核发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