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事故处理
2、事故调查

2.1 对事故当事人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有哪些规定?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2.2 自己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能否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使用?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因此,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的车主应当主动向交管部门提供行车记录仪,协助交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2.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