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事故处理
14、简易程序处理

14.1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对造成人员轻微伤当事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处理的伤人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14.2 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4.3 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不在认定书上签名,会存在什么风险?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办案民警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存在的风险是: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适用当场调解,需要通过司法调解或者诉讼程序等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14.4 对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核?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14.5 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为什么不组织调解?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其他情形交警都会依法调解。

14.6 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需提供的材料?

需要提供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提供伤者身份证件,如果有人员受伤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的应一并提供。

14.7 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简易程序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4.8 哪类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且无交通肇事嫌疑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14.9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员轻微受伤,交警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后,交警部门以收集证据为由扣留机动车和行驶证,是否符合规定?被扣车辆与行驶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回?

发生此类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收集证据为由扣留机动车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根据所查证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即可返还。

14.10 外籍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涉外交通事故不适用自行协商简易程序。

14.11 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如何下达?

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认定即可。

14.12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当事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能否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可以,当事人双方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14.1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怎样的呢?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