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事故处理
17、交通事故定责

17.1 变更车道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只要本车道内行驶的一方当事人无过错,则变更车道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7.2 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如果"闯禁行线"的一方违法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应当负全部责任。

17.3 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只要前方正在左转弯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超车的一方当事人就要负全部责任。

17.4 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这些特殊地段超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与对面来车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对方无过错,则超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17.5 与道路作业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之规定,如果作业车辆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其他车辆一旦进入作业区与正在作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进入作业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未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7.6 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之规定,只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警察指挥通行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17.7 行驶中的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只要暂停、停放的车辆为依法停放的车辆,那么就由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17.8 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之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而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17.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之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而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17.10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17.11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地级市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超速鉴定意见书的超速意见能否作为违法超速处罚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1)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2)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3)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故办案单位应当首先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再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12 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如果造成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则应当由掉头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7.13 一辆小轿车处于熄火状态,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撞向该小轿车的车尾部,导致该摩托车驾驶人锁骨骨折。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该小轿车停放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则摩托车驾驶人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否则,根据事故过程中双方违法过错程度及所起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17.14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17.15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17.16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

(1)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

(3)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4)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17.17 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在未付清全款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未付清全款前卖方保留所有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