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机动车业务
12、档案管理

12.1 解封

车辆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将解除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12.2 查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和查封期限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机动车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轮候查封、扣押的,可以办理轮候查封、扣押。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自动生效,查封期限从自动生效之日起计算。

12.3 查询

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