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执法公开知识库
互联网业务
15、道路交通违法业务

15.1  互联网处理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重复缴款、缴款出错、已交款违法未消除等情况。

用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述罚款重复缴纳、缴纳出错等情况的,经查实,进行缴款撤销、违法处理业务回退,或协调退款等。

15.2  互联网处理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处理不了非本人机动车违法,提示需到窗口处理。

(1)、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转非的暂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处理。

(2)、只能处理在绑定非本人机动车时间之后所产生的需要记分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

15.3  互联网处理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处理不了本人机动车违法。

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转非的暂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处理

15.4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处理?

可以处理绑定的机动车处警告或200元以下,记分为6分(含)以下罚款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但处理绑定的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有记分的违法行为除外。

15.5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或情形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处理

(1)、驾驶证具有撤销、吊销、注销、停止使用、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扣押、扣留、注销可恢复、暂扣、锁定、转出和记满12分情形的,不允许处理。

(2)、如果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理后,驾驶证将记满12分的,不允许处理。

15.6  外地的交通违法,在网上处理的为什么要到违法发生地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处理?

根据《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互联网处理交通违法应当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服务平台处理,也就是说,外地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在进行网上处理时,须漫游到违法发生地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处理,本地互联网服务平台暂不支持。

15.7  哪些用户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互联网处理功能?

已经绑定驾驶证的个人用户(包括网上注册用户、窗口注册用户)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单位用户不允许处理

15.8  用户为绑定非本人机动车处理交通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驾驶人用户可以处理绑定的非本人机动车有记分并适用于简易程序且发生在绑定日期以后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

15.9  哪些用户是不允许通过互联网处理绑定的非本人机动车的交通违法?

属于重点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及以上的驾驶人)的用户不允许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处理非本人机动车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

15.10  用户在互联网处理违法发生重复缴款或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和反映?

用户到违法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述罚款重复缴纳、缴纳出错等情况的,经查实,由违法处理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缴款撤销、违法处理业务回退,或协调退款等。

15.11  违章罚款缴纳可通过什么方式办理?

用户可通过交管12123APP或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