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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2011-06-15 11:08:48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十八条 各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辖区公安交通警察队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执勤交通警察要求撤离现场而当事人拒不撤离的,或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应当依法强制撤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且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教育放行。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处理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水平,建立简易程序事故处理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执行相关职务并进行培训;2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简易程序事故处理资格;考核3次达到优秀的,应进行表彰奖励,适时晋升事故处理资格。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在3个月内引起当事人2次以上投诉,并查证属实或者丢失简易程序事故档案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应当撤销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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