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2011-06-15 11:08:48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城(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大力推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区道路上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具备办理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事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派驻有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负责协调,解决适用本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第二章 交通警察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设区市(或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证书。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具备上述资格的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第七条 城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当根据辖区勤务安排和具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的人员状况,对辖区道路实行网格化管理,合理安排每名交通警察管辖区域,负责每日7时至19时执行勤务时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19时至次日凌晨7时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由辖区事故处理部门负责。
各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与各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及事故处理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机制,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第八条 发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机动车无号牌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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