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2011-06-15 11:08:48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效交强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的;
(四)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九条 具有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在责任区执行勤务时,发现或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类别,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根据《河北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认定、车辆损失无异议,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车辆损失无法确定的,交通警察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待车辆确定损失后,2日内可共同申请驻点警务室民警进行一次调解,接到调解申请的驻点民警,应当在1日内完成1次调解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于每周一交辖区事故处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签字确认的《保险车辆定损清单》及维修发票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索赔
第十二条 遇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视情况标明现场车辆、伤亡人员等痕迹物证具体位置,保护现场,疏导交通,通知辖区事故处理部门出警处理。对于前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报市级事故处理部门批准,移交辖区事故处理部门使用一般程序处理。 第三章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解决:
(一)在城市区道路上,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二)凡异地投保在河北省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原则接受承保公司的委托后,可由其移离事故现场后,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上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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