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2011-06-15 11:08:48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无有效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第十四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见附件)。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五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投保公司没有进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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