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13-01-05 18:26:13
第十六条 已经做出的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公民有权查询。
第十七条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接受沿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按批准的通行许可要求运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法律依据、办理范围、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决定理由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办理超限物品通行许可证件无关的材料、图片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超限物品运输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相关下载】: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道路通行许可申请表 (点击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
责任编辑:D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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