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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2011-06-17 15:07:34  

第七十九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号牌管理岗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由受理人签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车在验证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经办干警印章),符合规定的受理补、换领号牌申请,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号牌的时间(十五日)。

第八十条  [号牌管理岗]登记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安排制做计划,十五日后凭《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发放号牌。

第八十一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责任编辑:hbjt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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