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行驶证》
2011-06-17 15:06:06
第七十六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车在验证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经办干警印章),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符合规定的受理补、换领行驶证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七十七条 [证件管理岗]制发《行驶证》。
第七十八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责任编辑:hbjt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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