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首页 > 服务 > 办事指南 > 机动车业务流程 > 正文

补、换领《行驶证》

2011-06-17 15:06:06  

第七十六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车在验证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经办干警印章),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符合规定的受理补、换领行驶证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七十七条  [证件管理岗]制发《行驶证》。

第七十八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责任编辑:hbjtaq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