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13-01-05 18:26:13
第七条 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办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许可申请书和为保障交通安全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图(附反映货物长度、宽度、高度的多角度照片和图纸复印件),货物重量证明材料;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五)运输一、二级超限物品,还应提供详细运输计划,对运输时间、路线、中途停留地点基本情况、通过交通复杂及易引发交通堵塞路段或路口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作出详细说明;
(六)跨省运输进入我省的,还应提供外省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复印件;
(七)运输一、二级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可能影响铁路部门正常工作的,还应提交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证明文件;
(八)车、货总重超过40吨、总长超过18米、宽度超过2.5米、高度超过4.0米的,还需提供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载运物品能够解体,解体后装载能够符合法定装载要求的;
(二)通过改变装载方法能够符合法定装载要求的;
(三)载运物品长度在1200cm或宽度在240cm以下,通过更换车辆能够达到符合法定装载尺寸要求的;
(四)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与交通管理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与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库记载信息不一致的;
(二)运输车辆达到报废期或在运输期间达到报废期的;
(三)运输车辆逾期未检验或在运输期间超过检验期的;
(四)载运物品质量大于车辆核定载质量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被记满12分,尚未通过考试的;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系虚假、伪造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办理通行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决定理由。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一、二级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应当在批准前对车辆、载运物和拟采取的交通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发现运输超限物品的机动车、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及安全措施与申请材料不符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改正,改正后方可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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