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首页 > 服务 > 办事指南 > 机动车业务流程 > 正文

变更登记

2011-06-17 14:20:58  

第一节  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第十一条[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车辆改型专用章,并在其拓印的车架号处加盖检验员印章,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第十二条[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准予变更通知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提供一张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三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准予变更通知单》原件。

(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3)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4)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其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二节  变更发动机

第十五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车辆改型专用章及检验员印章。

第十六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来历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七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三节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更换后的机动车合格证明,机动车购车发票和更换机动车申请,同时将对应更换的原资料退还机动车所有人,其它数据变更按流程进行。

第二十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换发《行驶证》。

第四节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号牌管理岗]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审核变更申请,收回原号牌,并由受理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运管处证明函),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十三条  [证件管理岗]收存相关资料,制发《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运管处证明函)。

责任编辑:hbjtaq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