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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2011-06-17 14:20:58  

第六节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  车身颜色改变的按变更登记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机动车档案还加存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

第二十九条  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检测科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机动车档案还加存《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

第三十条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检测科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机动车档案还加存《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

第七节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锈蚀、事故或其它原因辩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检测科对车辆进行查验确认后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机动车档案还加存《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相关证明信原件。

第八节  机动车喷涂广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喷涂广告的范围,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和《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辆范围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广告、行业标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喷涂广告审批,机动车检测科对机动车进行外观检验,审核《机动车喷涂广告申请审批表》、机动车《行驶证》,符合要求的签属准予喷涂意见,喷涂广告后,由检测科查验确认并签发《机动车喷涂广告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喷涂广告的要求,广告底色不得超过车辆本色的五分之一,不得喷涂文字语言不规范,内容不健康及烟酒类广告。《机动车喷涂广告使用证》有效期限一年,需变更广告内容或达到使用期限的须重新审批。

责任编辑:hbjt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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