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服务指南
2013-01-05 18:02:09
服务指南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申办《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人为设区市(含市辖区)所属单位的,向设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其中申请人为秦皇岛、邯郸市(含市辖区)所属单位的,向市政府政府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县(市)所属单位的,向县(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请;省直单位车辆可直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制式申请书,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制式申请书可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也可登录“河北公安交管网”,点击“办事指南”,从“行政许可”栏目中“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附件“《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下载。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冀公交【201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色、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核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
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安装、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布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使用文书等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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