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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服务指南

2013-01-05 18:02:09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换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加强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查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车辆的核查、审批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填写内容缺项或不符合填写要求,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无关的材料、图片资料的;

(五)未对车辆进行实地核查、提供虚假核查笔录的;

(六)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申办安装使用许可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的;

(八)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或索取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河北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暂行办法》(冀公交【1998】179号)即行废止。

【相关下载】:《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右键点击,选择“目标另存为”)

责任编辑:D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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