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首页 > 服务 >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办理 > 正文

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服务指南

2013-01-05 18:02:09  

第三章 核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确定核查场所,公布办公电话,设置警务公开栏。

第十一条 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项目包括:核对车辆登记信息、核查车辆外观喷涂的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颜色式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受理决定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要求,接受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查。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核查,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核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制作核查笔录,核查笔录应由核查人员及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在核查工作中发现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安装的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颜色式样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核查笔录中注明,并制作补正告知书,送交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

责任编辑:D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