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服务指南
2013-01-05 18:02:09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
2、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3、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500万像素)。
申请书可从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电子政务网站上下载。
第七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区市及市辖区相关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直单位的车辆可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车申办警灯警报使用证,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后,由省卫生厅向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车的审核应当在7日内完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13日内完成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许可决定等事项。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当面或者在1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第(四)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应当补正、改正的材料:
(一)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
(二)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
(三)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七)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
有上述第(四)至第(七)项情形,能够现场补正、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材料经现场补正、改正后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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