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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服务指南

2013-01-05 18:02:09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的2日内,将车辆基本信息、申请、受理、核查等情况及拟办意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制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与车辆数码照片(控制在300k以内)通过公安网一并上传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县(市)上传的信息,与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并对其他受理、实地核查等上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1日内通过公安网上传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申办车辆核查情况及车辆照片,在3日内完成审查。对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核查合格的车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将批准信息通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准予许可信息的1日内,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批准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将证件委托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当面、邮寄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有第(五)至第(九)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改正,申请人未按规定改正或改正后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一)车属单位不具备执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职责、职能的;

(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不一致的;

(四)车辆喷涂的标志图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警报器音调属非本类车辆专用音调的;

(六)未屏蔽与本类车辆警报器音调无关的音调的;

(七)标志灯具颜色不符合规定的;

(八)标志灯具式样不符合规定的;

(九)存在其他不予许可情形的。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通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的1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不予许可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网络无法使用或发生故障不能在规定期限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当面或邮寄方式报送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车辆电子数码照片及相关文书。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再行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办结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相关申请、核查、审批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组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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