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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13-01-05 18:26:13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民警进行现场勘验;

(二)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运输一级超限物品需要对通行道路勘察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道路勘察,制定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期限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

(一)办理一级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二)办理二级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三)办理三级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结。

对决定核发通行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和期限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决定时,应当对申请人提出以下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并要求承运人落实:

(一)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二)超宽的,白天应在载运物两侧安装明显示宽标识,夜间安装示宽标志灯具;

(三)超长的,应当在车辆后部悬挂号牌运输放大号;载运物遮挡车箱灯光的,还应当在载运物后部安装相应的标志灯具;

(四)运输二级以上超限物品对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配置前导或后卫车辆;

(五)装载后车货高度超过4.5米的,在运输车辆前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测高措施;

(六)城市市区道路高峰时段禁止通行;

(七)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责任编辑:D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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