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业务办理流程
2014-01-11 11:57:3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序号 | 1 |
名称 |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 |
办理时限 | 由法定5日压缩为3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秩序处 |
序号 | 2 |
名称 |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 |
办理时限 | 由法定20日压缩为5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秩序处、公巡处 |
序号 | 3 |
名称 | 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路段通行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秩序处 |
序号 | 4 |
名称 | 道路停车场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5条、13条(2009年省政府第7号令);《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第3条、5条(2009年市政府第170号令) |
办理程序 |
1.提交申请材料和产权证明; |
办理时限 | 由法定20日压缩为7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秩序处 |
序号 | 5 |
名称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办理时限 | 当日上传至省局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公路巡警处 |
备注 | 对跨省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迅速线路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序号 | 6 |
名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办理时限 | 由法定2日压缩为1日 |
收费 | 不收费(不含证件、牌证工本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
序号 | 7 |
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办理程序 |
1.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2.接受机动车查验。符合规定的,民警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3.民警录入相关信息; 4.制作检验合格标志; 5.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
序号 | 8 |
名称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00元/辆次。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
序号 | 9 |
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2.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3.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
序号 | 10 |
名称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
推荐内容:
- ·吴吉祥在石家庄市督导调研(2011-06-14)
- ·石家庄市公安局5000名民警上街劝止交通违法行为(2011-06-15)
-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11-06-15)
- ·石家庄市公安局集中整治省会交通秩序专项行动(2011-06-15)
- ·石家庄市南二环跨建设大街桥将定时断交抢修 (2011-08-16)
最新文章
- ·2025年4月份石家庄车管所公告
- ·增驾实习期满分注销_驾驶人_20250421
- ·石家庄支队车管所_公告驾驶资格作废_2
- ·初领实习期满分注销_驾驶人_20250421
- ·赵县车管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机动车
- ·赞皇车管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机动车
- ·逾期未检验强制报废,公告机动车号牌、
- ·逾期未参加检验
- ·新乐市车管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机动
- ·辛集车管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机动车
- ·庆海回收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注销登记未交
- ·平山车管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机动车
- ·临近强制报废
- ·矿区车管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电动自
- ·车管一所注销登记未交回,公告机动车号
- ·石家庄第二外国语学校七年级学生调研停
- ·战国铁胄穿越、7大闯关体验,安全教育
- ·青春力量上线!“蒲公英计划”全省播撒
- ·省交管局发布清明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出2025年清明节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