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业务办理流程
2014-01-11 11:57:3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序号 | 31 |
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检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1.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3.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32 |
名称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 |
办理程序 |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2.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 |
收费 | 不收费(不含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后的考试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33 |
名称 | 交通事故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至九十七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 |
办理程序 |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7.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认定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和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
序号 | 34 |
名称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公安部令105号) |
办理程序 |
1.(一)实施前须向交警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35 |
名称 | 交通事故损害调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令104号) |
办理程序 |
1.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撰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2.进行申请材料审核; 3.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记录调解过程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5.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办理时限 | 10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和事故处理大队 |
序号 | 36 |
名称 | 指定支付(垫付)医疗费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令104号) |
办理程序 | 制作《指定支付(垫付)医疗费用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支付(垫付)医疗费用 |
办理时限 | 即时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和事故处理大队 |
序号 | 37 |
名称 | 机动车牌证费 |
实施依据 | 《关于重新审定公安交通警察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第246号文件1991年12月30日发布91年12月30日施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04年12月7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全文 |
办理程序 |
1.开具缴费通知书; 2.到收费窗口缴费。 |
办理时限 | 即时 |
收费 | 《关于重新申定公安交通警察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承办部门 | 计划财务处 |
序号 | 38 |
名称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1.开具缴费通知书; 2.到收费窗口缴费。 |
办理时限 | 即时 |
收费 |
《关于重新申定公安交通警察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对省公安厅贯彻落实公安部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承办部门 | 计划财务处 |
序号 | 39 |
名称 | 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十八条第三款 |
办理程序 | 深入道路运输单位 |
办理时限 | 每月/每季度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安监大队 |
序号 | 40 |
名称 | 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培训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
办理程序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组织 |
办理时限 | 每季度/每半年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安监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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