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业务办理流程
2014-01-11 11:57:3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序号 | 21 |
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
实施依据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六十七至六十九条 |
办理程序 |
1.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
序号 | 22 |
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办理时限 | 由法定5日压缩为1日 |
收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10元/人.次。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
序号 | 23 |
名称 | 补领驾驶证 |
实施依据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四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10元/证。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
序号 | 24 |
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降低准驾车型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五十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
办理时限 | 1日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
序号 | 25 |
名称 | 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申请地方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二十、二十八条 |
办理程序 |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3.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办理时限 | 3年内有效 |
收费 | 不收费(不含证件工本费、考试费) |
承办部门 |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
序号 | 26 |
名称 | 扣留机动车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九十六条第一款、九十八条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令104号) |
办理程序 | 1.(一)实施前须向交警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大队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27 |
名称 | 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三十五条 |
办理程序 |
1.(一)实施前须向交警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28 |
名称 | 强制报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 |
办理程序 |
1.(一)实施前须向交警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的交通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29 |
名称 | 责令排除妨碍和强制排除妨碍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办理程序 | 1.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2.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序号 | 30 |
名称 | 拖移机动车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办理程序 |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4.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办理时限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收费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执勤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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