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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业务办理流程

2014-01-11 11:57:3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序号 11
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2.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时限 1日
收费 不收费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序号 12
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一条
办理程序

1.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3.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办理时限 3日
收费 不收费(不含证件、牌证工本费)
承办部门 安监大队

 

序号 13
名称 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办理程序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3.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办理时限 1日
收费 《关于重新申定公安交通警察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补牌收费100元/牌,补证收费15元/证。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一、二分所

 

序号 14
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核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
办理程序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参加驾驶机动车培训;

3.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3年内有效
收费 不收费(不含证件工本费和考试费)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序号 15
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公交管【2013】121 号)
办理程序

1.提出驾驶人审验教育申请,预约审验教育时间和地点。

2.提交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明,核查驾驶证及交通违法记分情况,确认驾驶人身份和驾驶证状态。驾驶证因被暂扣等原因无法出具的,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核实。

3.参加交通安全课、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进行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

4.将《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交驾驶人签字确认。核查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核查是否有记分记录及记满12分后的学习考试情况,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审验。

办理时限 1日
收费 不收费
承办部门 宣传处
备注

驾驶人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参加此次审验教育,告知其另行预约。

驾驶人在参加审验教育时,存在中途离开、长时间不在场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序号 16
名称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申请中国驾驶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办理时限 3年内有效
收费 不收费(不含证件工本费、考试费)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序号 17
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第十四条、十五条
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时限 3年内有效
收费 不收费(不含证件工本费、考试费)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备注 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

 

序号 18
名称 办理驾驶证准驾车型变更
实施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条
办理程序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4.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时限 1日
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10元/人.次。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序号 19
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换发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办理时限 1日
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10元/人.次。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序号 20
名称 办理驾驶证转入
实施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四十九条
办理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时限 1日
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10元/人.次。
承办部门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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