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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的警报器和 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服务指南

2017-08-22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11130000000218616B-XK-022-0000

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二)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十届人代会常委会公告2006年第67号)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凡符合条件均予审批。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

 2.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

 3.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5.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7.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

 8.车属单位不具备执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职责、职能的;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模糊无法辨认的;

 1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不一致的;

 11.车辆喷涂的标志图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警报器音调属非本类车辆专用音调的;

 13.未屏蔽与本类车辆警报器音调无关的音调的;

 14.标志灯具颜色不符合规定的;

 15.标志灯具式样不符合规定的;

 16.存在其他不予许可情形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1

纸质

A4纸

 

3

车辆外观照片2张

原件

2

纸质

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4

车辆外观数码照片

原件

1

电子

300万—500万像素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电子政务网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公安厅交管局秩序安全管理支队、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8号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和制发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二、审批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行政许可

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通过当面、邮寄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公安厅交管局秩序安全管理支队、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8号

(二)电话咨询:0311-8786765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公安厅交管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8号

(二)电话投诉:0311-8786765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8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867658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