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网 关于我们

首页 > 安全 > 法规常识 > 法律法规 > 正文

第五章 附则

2013-02-08 22:40:29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相当于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冀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所属的执勤交通警察大队,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包括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设的负责处理交通违法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体制,按照本规定,设定各级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监管、满分临界提示制度,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施行。

责任编辑:Door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