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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级职责

2013-02-08 22:40:29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六条 县(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对规定需要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分。处理交通违法时,及时查询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经记满12分、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的,不得继续处理交通违法,依法扣留驾驶证,通知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第七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规定》,分别在秩序、法制、科技机构设立交通违法记分信息业务管理岗、执法监督岗、技术维护岗。业务管理岗负责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一般用户授权、信息数据管理、修改、撤销、分析、预警。执法监督岗负责监督、指导记分工作执行和不予记分情况的审核。技术维护岗负责设备维护、技术支持,保证交通违法信息数据质量。

第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违法记分工作的指导、监督、监管,在秩序、法制、科技机构设置对应的业务管理、记分监督、技术维护岗位,分别负责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各级用户权限管理、监管异常业务办理数据、考评各地记分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执行记分工作情况,组织研发记分流程管理软件、进行系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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