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06-15 09:35:26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1-06-14)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1-06-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4-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14-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4-06-23)
最新文章
- ·为了大家的“菜篮子”、“米袋子” 他
- ·懂反侦查也没用 天上有双“眼睛”在找
- ·石家庄最新公告:取消尾号限行、部分交
- ·凌晨,拿下四辆“百吨王”!
- ·“赣”胆“湘”照,真情永“冀”!还有
- ·天寒地冻的深夜,这十几人为何在高速公
- ·今天起,石家庄有序恢复违法处理和车驾
- ·疫情防控期间还酒驾, 你们是咋想的…
- ·疫情防控期间还酒驾, 你们是咋想的…
- ·省交管局发布2021年春运交通安全提示
- ·馆陶交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 ·馆陶交警再战疫情 全力以赴筑牢抗疫防
- ·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利用橱窗开展道路交通
- ·邯郸市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全面启动高速口
- ·邯郸市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开展“减量控大
- ·男子酒驾被邯郸市馆陶交警查处
- ·2月1日起“学法减分”上线,驾驶人可在
- ·今年春运,如何通行河北高速?
- ·能见度不足10米,交警巡逻靠导航……请
-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