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首页 > 资讯 > 要闻聚焦 > 正文

省厅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2014-06-11 15:43:05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督促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建立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交管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其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概念】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履行交通安全内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督促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监管对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单位,使用校车(含7座以上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的学校及幼儿园,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机构以及拥有5辆以上重点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较大有车单位。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拥有10座以上大中型客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公路客运场站和有5辆以上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含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

重点车辆是指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不含教练车)、中重型货车或牵引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仅指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住址为乡镇(村)的7座以上载客面包车(简称农村面包车)。

第四条【协作配合】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动态监管、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建立内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与同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教育行政、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表彰奖励】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交通安全员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管辖分工】 有管辖区域的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监管对象的监管工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管辖。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实际经营地在省外,且所属车辆已在实际运营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年检备案的,由道路运输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后,不列入本省日常监管范围;在省内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所属车辆已在实际运营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年检备案的,由道路运输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可由经营机构实际所在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

第七条【职责机构】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组建交通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机构,选调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督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督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五)依法查处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七)向相关部门和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通报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指出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公安交管部门监管人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职责分工】 省市两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对下级业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维护监管工作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履行监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

本省籍重点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一次死亡5人以上、3-4人、1-2人的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所属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倒查。

第九条【平台使用】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审核录入工作信息,下达监管工作任务,发布工作动态和交通安全提示,开展对下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核。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信息录入和应用,并对道路运输单位定期录入的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依据“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查和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驾驶人在“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中的信息记录应当作为对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表彰的依据。

第十条【信息核查】省内登记注册的重点车辆在办理车辆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对重点车辆及所在的道路运输单位(含所有人或管理人)和驾驶人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信息是否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核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内容】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重点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的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车辆动态信息,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限速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

(三)驾驶人安全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车辆驾驶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聘用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

(四)驾驶人安全记录。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和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核查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五)车辆安全状况。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强险期限和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抽查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灯光、轮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车辆非法改装等情况,督促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六)客运场站安全宣传及检查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客车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等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客运场站严格落实客运源头安全管理。

检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反馈整改情况,属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第十二条【严重隐患】有以下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单位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限期15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在收到整改情况反馈的5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告知不整改的;

(二)不认真履行教育培训制度,经告知不整改的;

(三)不如实申报所属车辆及驾驶人情况或聘用不合格驾驶人,经告知不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动态监控平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经告知不整改的;

(五)所属车辆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因所属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半年内处罚两次以上的;

(七)季度有交通违法的车辆数达到车辆总数30%以上、百车交通违法数达到30起以上,或者在设区市范围内道路运输单位百车交通违法数排名前10位的;

(八)所属车辆月度单车违法达十次以上,未采取管控措施的;

(九)三次及以上未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十三条【分类检查】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至30日对道路运输单位上报的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工作要求。重大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活动以及春运期间,应加强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现场检查。

对“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企业和校车服务机构每月应当至少检查一次,对其他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和意见。

对使用校车的学校及幼儿园应每两月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车工作台账、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和相关交通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通报一次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并督促其对注册在本地的非较大有车单位、有4辆以下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和个人拥有的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检查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公安交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出示警官证或执法证件,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单独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记录检查图片资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公安交管部门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工作台帐】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分类保存工作文件、工作记录、法律文书、宣传资料、辖区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台账。除签订的交通安全提示、交通安全情况通报、《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档案证据性质的文件应当留存纸质文档外,其他可依托科技信息系统获取的,可留存电子文档。

责任编辑:王娟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