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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2014-06-11 15:43:05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管理手段】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应根据其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采取以下管理手段:

(一)分类管控。依托科技信息手段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

(二)召开会议。组织召开现场会、工作例会或情况通报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各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限制其办理机动车道路通行证件;

(五)安全提示。对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召集单位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听取落实整改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安全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会前应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召集单位名称、人员、事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并发送有关单位;

(六)禁止上路行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安全隐患突出的道路运输单位经公安交管部门下达严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认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通过挂牌监管、媒体曝光、加强路面管控等措施,督促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七)情况通报。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向同级安全监督、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问题突出的,应及时通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交管部门;

(八)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

(九)通报表彰。总结推广道路运输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经验和做法,对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单位管理】 对道路运输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积分管理。依据道路运输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分别计分、累计积分、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动态管控(具体分值见附件)。

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积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其中积分在20分以上的列入红色监管单位名单,积分在14分—19.9分的列入橙色监管名单,积分在10分—13.9分的列入黄色监管名单,9.9分以下的列入蓝色监管名单。道路运输单位年度的累计积分,作为下一年度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计分项目和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按年度确定并定期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八条【积分管理】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道路运输单位,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红色监管单位

由省市县三级公安交管部门将红色监管单位名单通报同级安全监督和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依据,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将该单位所属车辆牌号录入全省道路管控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该单位车辆的路面管控。

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10日内下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要求其加强安全隐患的管控;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交通安全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召集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检查该单位整改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检查该单位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该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橙色监管单位:   

⒈由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橙色监管单位名单通报同级安全监督和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依据,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相关单位名单。

⒉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将单位所属车辆牌号录入本市道路管控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该单位车辆的路面管控。

⒊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15日内下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每半年召集1次该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⒋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检查该单位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该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黄色监管单位:   

⒈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将该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全监督和交通运输部门。

⒉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召集1次该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⒊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参加指导该单位组织开展的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蓝色监管单位:

经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核查,除“两客一危”企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蓝色监管单位可列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单位”:

⒈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配备交通安全员;

⒉认真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上年度分色预警为蓝色且积分在5分以下;

⒊本单位所属车辆半年内未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

⒋单位交通安全员连续4个月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安交管部门报送单位交通安全工作信息;

⒌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责任监管工作。

列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单位”的,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可通过“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核查该单位交通安全员上报的的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交通安全工作任务,不再作为日常监管检查对象,并优先列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候选先进单位。

对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违法等情况不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单位”条件的单位,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取消其资格,并告知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按对应分色预警积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驾驶人管理】根据驾驶人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违法犯罪记录,对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实行交通安全红色监管名单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列入红色监管名单:

⒈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⒉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⒊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⒋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⒌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⒍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列入红色监管驾驶人名单的,由省市县三级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同级安全监督、交通运输和教育行政等部门以及相关道路运输单位,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采取调离驾驶岗位、取消营运资质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纪律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作考评】 省市两级交管部门应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根据各单位日常履职情况和监管的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数、交通违法数、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数等监管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判,并进行排名通报。

第二十二条【奖惩措施】 省市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在年度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安交管部门及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对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对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级没有特殊规定的含本级,所列数字包含本数;   

(二)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使用管理制度、车辆进出场站安全检查制度。   

(三)道路运输单位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是指:

⒈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基本情况;

⒉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和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⒊车辆动态监控、车辆进出场站安全检查等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⒋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公安厅印发的原《河北省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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