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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办法》

2015-04-13 11:00:51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督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是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企业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和有5辆以上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第四条 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坚持依法、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第五条 有管辖区域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等情况进行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准确掌握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相关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通报给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应该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将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直接降为D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列为红色监管企业。

第六条 交通安全诚信考评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运输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实行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积分分值分别“红橙黄蓝”四色,其中积分达到20分以上的列入红色监管企业名单,积分在14.0分—19.9分的列入橙色监管企业名单,积分在10.0分—13.9分的列入黄色监管企业名单,9.9分以下的列入蓝色监管企业名单。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达到红色和橙色监管企业名单及其相关交通安全积分情况上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督部门,调整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对持有安全生产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并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实施相关激励和限制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红色监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共同组织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1.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安全计分标准中1-2项交通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直接降为D级;

2.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安全计分标准中3-5项交通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调1级;

3.道路运输企业未发生致人死亡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但交通安全积分达到红色监管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调1级;

4.道路运输企业未发生致人死亡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但交通安全积分连续两年达到橙色监管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调1级;

5.交通安全积分非蓝色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获得安全生产奖励或荣誉。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与道路运输企业联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公开交通安全诚信考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季度末月的25至30日前,应当将企业交通安全积分情况通报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复核。企业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本企业交通安全积分情况。对计分分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更正意见,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工作应当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交通安全计分项目和分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年度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省交管局解读《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办法》

责任编辑: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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