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网 关于我们

首页 > 安全 > 法规常识 > 法律法规 >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1-06-15 10:04:26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wcc
上一页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