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06-15 09:35:26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1-06-14)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1-06-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4-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14-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4-06-23)
最新文章
- ·为了大家的“菜篮子”、“米袋子” 他
- ·懂反侦查也没用 天上有双“眼睛”在找
- ·石家庄最新公告:取消尾号限行、部分交
- ·凌晨,拿下四辆“百吨王”!
- ·“赣”胆“湘”照,真情永“冀”!还有
- ·天寒地冻的深夜,这十几人为何在高速公
- ·今天起,石家庄有序恢复违法处理和车驾
- ·疫情防控期间还酒驾, 你们是咋想的…
- ·疫情防控期间还酒驾, 你们是咋想的…
- ·省交管局发布2021年春运交通安全提示
- ·馆陶交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 ·馆陶交警再战疫情 全力以赴筑牢抗疫防
- ·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利用橱窗开展道路交通
- ·邯郸市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全面启动高速口
- ·邯郸市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开展“减量控大
- ·男子酒驾被邯郸市馆陶交警查处
- ·2月1日起“学法减分”上线,驾驶人可在
- ·今年春运,如何通行河北高速?
- ·能见度不足10米,交警巡逻靠导航……请
-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