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2011-06-14 17:54:54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处设置警告标志;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报警,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二十分钟以上。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劝返。对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及时报警,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等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利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并提供给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遇有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路面积雪结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高速公路抢修或者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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