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1-06-14 17:38:06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推荐内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1-06-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06-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4-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14-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4-06-23)
最新文章
- ·为了大家的“菜篮子”、“米袋子” 他
- ·懂反侦查也没用 天上有双“眼睛”在找
- ·石家庄最新公告:取消尾号限行、部分交
- ·凌晨,拿下四辆“百吨王”!
- ·“赣”胆“湘”照,真情永“冀”!还有
- ·天寒地冻的深夜,这十几人为何在高速公
- ·今天起,石家庄有序恢复违法处理和车驾
- ·疫情防控期间还酒驾, 你们是咋想的…
- ·疫情防控期间还酒驾, 你们是咋想的…
- ·省交管局发布2021年春运交通安全提示
- ·馆陶交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 ·馆陶交警再战疫情 全力以赴筑牢抗疫防
- ·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利用橱窗开展道路交通
- ·邯郸市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全面启动高速口
- ·邯郸市馆陶县交巡警大队开展“减量控大
- ·男子酒驾被邯郸市馆陶交警查处
- ·2月1日起“学法减分”上线,驾驶人可在
- ·今年春运,如何通行河北高速?
- ·能见度不足10米,交警巡逻靠导航……请
-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