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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2011-06-17 14:55:47  

第三节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七条 稽查科写出文字说明,附上《送达车辆报废通知函》复印件、登报公告注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将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的回执移交机动车档案管理岗

第五十八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稽查科移交的资料与车辆档案核对无误后,将相关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管理科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注销后,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办理。

第四节 其他问题的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找不到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写出书面申请到稽查科审查备案,并登报公告号牌、《行驶证》注销作废。

第六十二条 稽查科凭登报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等相关手续,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完结后,在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上签属意见,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六十三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报废汽车档案审批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证明信、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六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注销报废汽车档案审批表》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证明信原件。

(6)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原件。

(7)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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