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2011-06-17 14:55:47
稽查科对接近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提前两个月(60天)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延期或报废注销),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公安部《注册登记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一节 被盗抢、灭失的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属于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先到稽查科登记备案(号牌未丢失、灭失的,号牌管理岗收回号牌,并由受理人签章),然后登报公告号牌注销作废。稽查科审查登报《注销车辆号牌凭证》后签章。
第五十三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被盗抢、灭失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五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机动车案件证明专用章证明函原件。
(7)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材料。
(8)登报公告《注销车辆号牌凭证》原件。
(9)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
第二节 正常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号牌管理岗收回号牌,并由受理人签章)、《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向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第五十六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交售解体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7)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在解体时,稽查科派人监督,对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进行切割解体,监督人员应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与档案不相符的要有机动车所有人及回收企业的相关证明)部件的照片,并存入机动车档案。
(8)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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