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龟速”后车追尾致2人受伤
2019-07-29 11:06:30 来源:河北高速交警
2019年07月03日05时许,京哈高速北京方向248公里处,郑某驾驶的号牌为辽G的重型半挂货车在最右侧行车道内减速至接近停车。
约20秒后,刘某驾驶号牌为辽P的中型厢式货车与其追尾。
辽G挂车受撞击后车辆向前行驶又与前方护栏相撞,辽P车辆驾驶人刘某与辽G车辆乘车人郑某两人受伤,两车车上货物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
因辽P驾驶人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辽G驾驶人郑某在高速公路上最低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民警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辽P驾驶人刘某与辽G驾驶人郑某承担同等责任。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河北高速交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在高速路上行驶还是应该提高警惕心,按照规定车速行驶,不要超低速行驶,也不要超速行驶,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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