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首页 > 资讯 > 权威发布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岗位 执法行为的意见

2018-12-11 09:56:59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岗位

执法行为的意见

按照总队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执法行为,严密事故处理流程,避免引发群众投诉和舆论关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梳理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风险,排查评估容易引发问题的执法环节,研究分析各类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本意见。

一、严禁违规扣留事故车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39条第1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规定,事故处理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但无需扣留机动车收集证据的,严禁扣留机动车。对符合扣留情形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不得以为事故一方当事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时限为由超期扣留。

二、严禁违规指定施救单位和停车场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5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第57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之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和不符合依法扣留情形的事故车辆,不得擅自指定施救单位和停车场所,当事人无法及时自行联系施救单位的,应当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并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后,帮助其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当事人指定的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施救费用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2013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收取,不得超限额收取费用。

三、严禁违规收取车辆拖移和保管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2款“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之规定,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不得收取车辆的拖移和保管费用。

四、严禁违规收取检验、鉴定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50条第1款“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之规定,对应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的肇事车辆痕迹、车速、安全技术性能,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尸体检验等检验、鉴定费用,严禁向向当事人收取。 

五、严禁违规指定伤残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2条第1款“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之规定,不得指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六、规范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34条第2款“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和《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规范》第47条第1款“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及时抽取血样或者尿样,及时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应当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或唾液试纸对肇事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对经初步测试存在酒驾、毒驾嫌疑的,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及时、规范提取血样、尿样并送检。

七、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2条第1款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一)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之规定,合理设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规范管理,不得由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处理事故。

八、提升交通事故出警效率,严格信息报告。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合理规划执勤站点和巡逻路线,进一步织密巡控网络,制定接、处警相关工作规范,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就近派警”原则,指派附近执勤民警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反馈事故现场情况,确保事故接报警、转警、派警、处警形成完整闭合,各个环节有据可查,相关责任落实到人。

九、加强交通事故证据公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2款“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复印依法可予以公开的事故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十、进一步加大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持“精准目标、滚动排查、动态治理”原则,不断完善排查整治“三个机制”建设,即台账登记机制、报告函告机制和排查整治责任机制。确保不留死角、漏洞。

十一、进一步拓宽道路隐患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报导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主动受理,积极应对,抓紧核查并向反映人通报核查处理情况。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处置。

十二、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交通事故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本地信访案件,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值日警官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纠正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事故认定复核和执法监督工作,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29条情形的事故认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消除信访隐患,坚决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初始阶段,严禁形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工作,一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的要求,清醒认识执法不规范伤害人民群众感情,阻碍经济发展的危害性,将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作为营造我省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作为服务群众、为人民谋福利的具体实践。二是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要求,在总队汇总执法风险、隐患的基础上,结合省厅部署的督导检查活动和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排查梳理,补充完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要列出整改清单,明确目标和完成时限,强化措施,立行立改。三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拖车救援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委托第三方救援收费行为,签订委托协议,完善受托方监管机制。定期对政府以购买服务、出资建设等方式确定的停车场工作台帐、日常管理进行抽查检查,对交通事故处理等办案信息进行网上巡查,建立业务办理数据分析研判长效机制,发现违规收费苗头倾向的,要及时督促纠正,问题多发频发的,及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委托,并通报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坚决打击。同时,多方位拓展监督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费项目内容、范围和依据,特别是在互联网业务办理平台、执法办案场所将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公开,将禁止违规收费及投诉举报途径公示上墙,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迅速行动,认真调查,对经查证问题属实的,要坚决纠正,及时反馈。四是要积极申请落实经费保障。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扣留车辆的拖移、保管及各项检验、鉴定费用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摸底,列出详细清单,及时掌握经费落实进度等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通过自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最大限度满足执法办案需求。五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事故处理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落实责任追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绝不姑息放纵。

监督电话:12123

                     

责任编辑:莎莎